清雲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學生會組織規程
98年12月17日班代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名稱》
本會會名定為清雲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學生會,對內簡稱資管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英文名稱為Ching Yun Universi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tudent’ Association,簡稱CYUIMSA。
第二條 《精神》
本會之精神係來自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三條 《依據》
本會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設立之。
第四條 《會員》
凡於清雲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註冊之在學學生,無分男女、宗教、種族均為本會之會員,於本會相關法令內一律平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對於本會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第六條 《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各項法令之義務,未盡義務者,本會得斟酌剝奪其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 《地位》
本會為清雲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組織,並得代表本系學生綜理事務。
第八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執行會務。
第九條 《會長普選》
本會會長由本會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十條 《罷免》
本會會長若有失職時,得經原選區有選舉權之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原選舉區投票同意後罷免之。
其罷免需經原選舉區二分之一以上之參與投票,贊成票數過半者,使得生效。
本會會長罷免案如未通過,則不可對同一人於同一任期內再行罷免。
第十一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副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提名人選交會員代表大會任命之。
第十二條 《執行秘書》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會長處理行政事務。
執行秘書出缺時,由會長直接提名後任命。
第十三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秘書長暫行代理會長。
第十四條 《常設部門》
本會為會務運行順利,故設左(下)列各常設部門:
一、 學生權益部
二、 學藝部
三、 公共關係部
四、 總務部
第十五條 《各常設部門部長不得兼任》
本會各常設部門部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幹部以上之職務。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
本會設幹部會議,議決重大會務,幹部會議之任務如左(下)列:
一、 匯報並檢查各項工作之執行情況。
二、 籌劃本會會務並分配各部門之工作。
三、 協調及督導各部門工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重大會務,以本會會長召集本會各部門部長、會員代表出席。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一學期最少召開三次。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本會會員代表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始得開會。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八條 《會費》
會費徵收之額數,如需變更,得由每屆會長提請班代會議決議之。
前項之額數如需變更,由學生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議之。
本會會費徵收之額數不得為零元。
本會會費徵收一律以中華民國之流通貨幣為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系學生繳納之會費。
二、 規費及管理金。
三、 各項校內、外之補助。
四、 存款利息。
五、 各項贊助。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經費之存放》
本會經費故定存放於學生會專屬帳戶,且不得辦理提款卡。
第二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本會各學期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程序之制定》
本憲章之制定經由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並由會長報請本系系主任簽核後,公布實施。Top
